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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西藏原生植物,充分发挥其生态价值和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作用,切实维护高原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原生植物保护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社会应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和绿色发展、保护第一的理念,将保护原生植物贯穿日常生产生活各个方面,严格遵守原生植物保护管理制度和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原生植物保护,严禁非法采集、出售、购买、加工、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焚烧小叶杜鹃、香柏、侧柏、圆柏、金露梅等原生植物及其制品。
二、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原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带头开展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宣传,对发现非法采集、出售、制作等违法行为,必须主动劝阻,坚决制止,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村(居)组织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双联户”户长的带头示范作用,将原生植物保护纳入村规民约,细化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严守生态保护理念,严格落实封育措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对参与从事破坏原生植物保护的行为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涉及破坏原生植物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小叶杜鹃、香柏、侧柏、圆柏、金露梅等原生植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举报电话:0891-6832418(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值班电话)
本通告自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