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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结合本县实际,研究拟订本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二)承担新型城镇化政策推进责任,指导县城和集镇建设管理;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工作。
(三)承担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保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县本级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监理。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许可审批;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
(六)管理城镇公用事业;负责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的行业管理;管理城市园林和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排水、道路挖掘修复、燃气经营等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