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浪卡子县对外开放步伐,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积极引进区域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强力推进“一区五地”定位,促进全县经济更高质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法律法规、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和《西藏自治区吃瓜网址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18〕25号)和《山南市吃瓜网址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结合浪卡子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浪卡子县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和个人(简称投资者),包括飞地经济、总部经济。
第三条 鼓励投资者在本县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独资、合资、合作外,还可以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市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重点鼓励和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畜牧产业。发展规模化畜牧业、畜产品深加工、生产、销售、流通等。
(二)特色旅游文化业。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旅游服务设施、旅行团队接待、旅游商品生产制造、旅游地接服务、旅游团队组建等;文化传播、创意设计、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
(三)绿色工业。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现代工业;安全环保节能于一体的、改造传统建筑材料的新型建材;水资源研发加工生产。
(四)清洁能源业。清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广等。
(五)现代服务业。与旅游产业相关联的第三产业。
(六)商贸物流业。互市贸易、商贸、物流等。
(七)其它产业。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木雕等民族手工业;污水处理、垃圾转运和处理、资源再生利用等环保类产业;以多种形式与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科学考察。